依據高雄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檢舉資料應包括可明確辨別違規行為人、違規時間、地點之錄影光碟及照片等證據資料。」
因此為提高檢舉資料的正確性及舉發的證據力,檢舉影片中請務必拍攝有行為人拋棄汙染物之拋棄動作;
行為人停止移動期間須拍攝有汙染物落地後達5秒以上之畫面。(此項請檢舉人盡量配合,非案件成立之必要條件)
如影片中要件欠缺則該案件不予受理舉發。